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养老年金
一、本合同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为被保险人达到养老年金起领年龄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本合同养老年金起领年龄分为60周岁、65周岁、70周岁、75周岁四档,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二、自本合同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含)开始,若每一保单周年日零时被保险人仍生存,我们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一次养老年金。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二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已交保险费;
(二)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已交保险费”按照保险金给付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与保险费的已交期数计算。
以上各项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请参考“3.3保险金申请”和“3.5保险金的给付”。
当您申请保险金给付时,如您存在“9.2未还款项”中所列情形,我们将在您将所有欠款(含养老年金给付当日应交未交的保险费)偿还完毕后,再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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