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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我们按以下两项相比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
(二)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若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日之前(不含交费期满日)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我们按以下两项相比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一)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65周岁,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60%;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65周岁,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20%;
(二)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若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日之后(含交费期满日)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我们按以下三项相比最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当年度的保险金额;
(二)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65周岁,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60%;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65周岁,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20%;
(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已交保险费”按照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与交费年度数计算。一次性交纳保险费的,“已交保险费”按照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一次性交纳的保险费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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